無論是不與外邦人通婚,或是向聖殿奉獻,屬地的感情和利益,是捆綁人的兩大枷鎖,也是我們能否真正遵行神旨意的試金石。
尼希米記-行為準則
出處:好消息TV 主講人:陳老師
繼續《尼希米記》八章至十章的宣讀律法並與神立約。尼希米不只是修建城牆,後來更是藉由以斯拉推動律法的倡導,使神的百姓明白並遵行神的律法,在前面的第九章講到了利未人率百姓們禁食,禱告,認罪並簽名立約。接下來影片內容是《尼希米記》十章1-39節,繼續講述有關簽名立約的事,以及立約的內容。我們一起先來聽聽陳老師的主題式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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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音頻補充
以下文字非視頻內容,僅做粗略分享:
【文字版】採每日逐章進度,我們接續要來看《尼希米記》十章。本章的簽名立約,顯示第九章的認罪與禱告是全民參與國度復興。復興與一般社會運動不同,是在於人心靈的覺醒,更新了對神的敬畏,有愛主的具體表現。復興不只是喊一陣子口號,唱唱詩歌,也不止於情感的表露,而是有相應的實際行動。以下我們就先來看《尼希米記》十章1-39節的經文:
尼希米記 十章
1.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
2.祭司: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3.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4.哈突、示巴尼、瑪鹿、
5.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6.但以理、近頓、巴錄、
7.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8.瑪西亞、璧該、示瑪雅;
9.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
10.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毘萊雅、哈難、
11.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12.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13.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14.又有民的首領,就是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
15.布尼、押甲、比拜、
16.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
17.亞特、希西家、押朔、
18.荷第雅、哈順、比賽、
19.哈拉、亞拿突、尼拜、
20.抹比押、米書蘭、希悉、
21.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
22.毘拉提、哈難、亞奈雅、
23.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24.哈羅黑、毘利哈、朔百、
25.利宏、哈沙拿、瑪西雅、
26.亞希雅、哈難、亞難、
27.瑪鹿、哈琳、巴拿。
28.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神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
29.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神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30.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31.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什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32.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神殿的使用,
33.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神殿裡一切的費用。
34.我們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簽,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神的殿裡,照著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神的壇上。
35.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裡。
36.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神的殿,交給我們神殿裡供職的祭司;
37.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面和舉祭、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新酒與油奉給祭司,收在我們神殿的庫房裡,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
38.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神殿的房子裡,收在庫房中。
39.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和油為舉祭,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裡,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神的殿。
尼希米率眾築城垣後,逐漸高潮化的信仰復興運動,隨全民族在神面前立約,並百姓的代表簽名,達到了頂峰。我們略做以下分述:
一.重新立約順服(尼十1-27)
這段經文是延續第九章「都簽了名」(參尼九38),具體講與神立約的事情;也就是說簽名的其實是各個階層的領袖人物,以代表所有回歸的猶太人。每位立約人所代表的,也對應到現今教會裡基督徒的位置。
1.最高行政官員的名單(尼十1) 也預表監督長老、主任牧師
「簽名的」(尼十1),原文應翻譯為〝蓋印的〞。 「西底家」(尼十1)可能是省長尼希米的書記,一般的正式文件,書記的簽名會緊接著領袖。
2.祭司名單(尼十2-8) 也預表五重執事裡的先知,使徒,牧師,教師和傳福音的
「西萊雅」(尼十2),大祭司和以斯拉都來自這個家族(參拉七1-5),所以這份名單中沒有以斯拉的名字;另有學者認為「作祭司的文士以斯拉」(參尼八9),帶領宣讀律法書後,是「簽名的」見證者。 「哈突」(尼十4),他應該是祭司中的族長(參尼十二2)。其中的祭司「米書蘭」(尼十7),有可能是與以斯拉一起站在台上宣讀律法書的「米書蘭」(參尼八4)。這裡的名單,幾乎全部與《尼希米記》十二章一樣(參尼十二1-7、12-21)。這廿一個名字是家族或族長的名字,這些祭司應該是代表他們的族長或家族蓋印。
3.利未人名單(尼十9-13) 預表教會中的執事、核心同工
「賓內」(尼十9)又稱〝巴尼〞(參尼八7,尼九4-5),曾修葺兩道城牆(參尼三17-18)。當以斯拉向百姓宣讀律法書時,他教導他們明白律法(參尼八7);團體認罪當天,他是帶領群眾認罪的領袖之一(參尼九4-5)。 「甲篾」(尼十9)和耶書亞、賓內在團體認罪當天是同工,這三人的名字分別列在帶領禱告與稱頌的名單上(參尼九4-5)。 「示利比」(尼十12)跟以斯拉一起回歸(參拉八18),宣讀律法書時與以斯拉一起同工,在名單上排名第三(參尼八7),和上文提到的耶書亞、賓內、甲篾與此提到的示利比,在團體認罪當天都是帶領禱告與頌頌的領袖。這些名字中,有些是古老的家族名字,有些則是當代的人名。
4.百姓首領的名單(尼十14-27) 代表全體信徒
簽名的人中有兩個「米書蘭」(尼十7、20),他們並不是與多比雅結親的「比利迦兒子米書蘭」(參尼六18)。 「希悉」(尼十20)字義是〝豬〞的意思。 「瑪西雅」(尼十25)與以斯拉站在木台上誦讀律法書(參尼八4),他的兒子參與修造城牆(參尼三23)。這裡的名單,主要也是以家族著名的祖先之名為記錄。前廿一個名字與《以斯拉記》二章的名單相似(參拉二3-30)。 20-27節這段經文的其他名字散見於《尼希米記》三章的建城牆工匠名單之中。
這裡有很多的名字,或許我們會覺得為什麼要擺這麼多人的名字在上面?因為上帝看重跟祂立約的人,上帝讓祂的獨生愛子耶穌釘在十架上,為了贖我們的罪,就是為了跟我們立一個新約,所以祂很看重與祂立約的人。
二.誓約的內容(尼十28-39)
這一段顯示以色列人重新〝詮釋〞律法,期望透過了解律法的真義,重新應用在當日的生活之中,以達到敬虔的實際。我們研讀聖經,也應該是這樣才對。
1.起誓遵神律法行(尼十28-29)
「鄰邦居民」(尼十28)指〝迦南地的居民〞。 「凡有知識能明白的」(尼十28),顯出以色列人非常重視百姓對律法的內涵之理解。 「發咒起誓」(尼十29),因為當時只有有地位的人才有印章,這些人沒有章可以蓋,所以就用發誓代替。立約的第一個內容,就是立志「必遵行神藉祂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尼十29),完全順服神的權柄。這些人是用他們能夠使用最強烈的保證方式〝公開發誓〞,來表達他們的心願。當然,人是軟弱的,許多解經書提到《尼希米記》十三章又記載了以色列人的墮落(參尼十三7-30),但此時他們應該是真心希望遵守律法的。
2.不與外族人通婚 (尼十30-31)
百姓立約不與「這地的居民」(尼十30)通婚,並不是因為種族歧視,而是因為「這地的居民」信仰摻雜,甚至公然抵擋神,一定會把百姓的兒女帶去隨從他們的神(參出卅四16)。百姓在波斯帝國的統治之下,若想在社會上出人頭地,與外族聯姻是一個很有吸引力的門路(參尼六18;尼十三4、28),所以屢禁不止(參尼十三23;拉九2);但神的旨意是「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第七年」(尼十31),指安息年(參出廿三10-11)、也就是豁免年(參申十五1-3)。
神所說的一切話都是重要的,百姓並不是挑一些人認為重要的律法來遵行,而是起誓遵行「一切誡命、典章、律例」(尼十29)。但這裡特別強調了與外族聯姻、安息日和安息年,因為人要謹守遵行「一切」律法,首先就要在屬地的感情和利益上有所撇下、有所放棄。而十二年以後的破口,也正是從這兩處開始的(參尼十三4、15)。
3.供應聖殿的敬拜需要 (尼十32-34)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尼十32),指這個規矩並不屬於律法的一部分(參出三十13)。 「捐銀」(尼十32),規定年滿二十歲的男子要繳交半舍客勒銀子作為聖殿稅(參出三十11-16),但這筆錢不是每年繳的,而是在戶口普查時才交。 「一舍客勒三分之一」(尼十32),英譯意思是〝三分之一舍客勒〞,大約是2.8克,也就是半個波斯銀幣(Silgos),百姓每年這麼少的奉獻,表明他們並不富有。雖然波斯王曾經資助了重建聖殿的費用(參拉六8-9;拉七22),但並沒有提供聖殿使用的經費,所以神的百姓需要奉獻「神殿的使用」(尼十32)。 「陳設餅」(尼十33)共十二個,用細麵粉烤成,每安息日擺在上帝面前(參利廿四5-9)。 「安息日」(尼十33)要獻上兩隻沒有殘疾的公羊羔與素祭(參民廿八9-10)。 「月朔」(尼十33)要獻上兩隻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七隻公羊羔與素祭(參民廿八11-15)。 「節期」(尼十33)是複數,是神所定要在其中歡喜快樂的日子(參出十三10;出廿三15;出卅四18)。 「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神的殿裡」(尼十34),律法中沒有規定要奉獻木材,但事實上獻祭就是需要木材。有學者認為祭壇上的火要終年不熄(參利六12),因為供獻早、晚祭等之用,故需要大量木柴;所以這個誓約中就明定木材奉獻的規範。根據《猶太律法遺傳集》列有祭壇用柴規定,除葡萄藤與橄欖樹外,任何木柴都可以。
4.照律法規定奉獻(尼十35-39)
關於百姓實物奉獻的定例,供聖殿獻祭及祭司和利未人生活所需,其中大部分已見摩西五經。最顯著的差異是著重條例的全面遵守,因為百姓過去長久疏忽應盡的本分(參尼十三10,31)。 「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尼十38),另一特色為利未人收什一奉獻時須有祭司在旁。這是因為利未人須從收入中提出十分之一給祭司(參民十八26),祭司有權知道利未人的實際收入。摩西時代利未人數比祭司多很多,因此訂定祭司收取利未人十分之一的規定,但被擄歸回的利未人比較少。祭司收取這個待遇可能就會很辛苦了,不過他們仍然持守這個規定。 「不離棄我們神的殿」(尼十39),直譯是「不忽略我們神的家」。以色列人若忽略聖殿,信徒若「不照顧神的教會」(參提前三5),就是從心裡離棄神-「你若離棄祂,祂必永遠丟棄你」(參代上廿八9)。金錢財富觀念的改變,不可能被排除在信仰復興帶來的生命改變之外。以色列人在這裡的承諾,將為他們帶來許多額外的經濟壓力,但他們卻承諾透過不停止十分之一奉獻,經濟支持聖殿與神職人員的需求達成「不離棄我們神的殿」的誓言。
無論是不與外邦人通婚(尼十30),是謹守安息日和安息年(尼十31),還是向聖殿奉獻(尼十32-39),在人看來,都會帶來感情和利益的減少。屬地的感情和利益,是捆綁人的兩大枷鎖,也是我們能否真正遵行神旨意的試金石。求主來激動全地教會的每一位肢體家人,讓我們都站在城牆的破口向神呼求,願神來興起全地教會,叫我們每一個人都能夠擺上我們自己的那一份,不論是在金錢,禱告或者時間上,好叫我們都經歷神那蒙福的應許。阿們!我們明天繼續,以馬內利
天天以神的話為靈命的糧食
日日以神的道為行為的準章
感謝肢體家人的支持

